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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间谍法》怎样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制约监督?
《反间谍法》围绕反间谍工作的内外部监督作出一系列严格规定,主要包括四个明确:
——明确执法权力审批权限。根据不同性质、种类的执法权,分别规定由相应层级的国家安全机关行使,严格审批,从源头上强化事前监管。
——明确执法程序要求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采取查阅、调取、传唤、检查、查询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,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,依照有关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;进行检查、查封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,从程序上加强事中监管;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应当依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实施。
——明确内部监督制度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,对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,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,从制度上加强内部监管。
——明确检举控告途径。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、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和控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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